任意使用初鹿商標 生技公司須賠250萬

任意使用初鹿商標 生技公司須賠250萬

所謂商標之合理使用,乃為善意且合理地將商標用於表示商品之名稱、形狀、品質、功用、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,附記於商品之上,非作為商標使用。以本案來說,若加州健康生技公司確實使用初鹿牧場之鮮奶調製手搖茶飲,那在產品上標示初鹿牧場商標,即屬合理使用;相反地,未使用初鹿牧場之鮮奶調製手搖茶飲,卻使用初鹿牧場之商標,即有侵權商標之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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